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等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