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