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内取土、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采砂船舶、机具等非法采砂工具和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