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