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一节 水质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定期补充和更新清洁原水,加强生态净化系统的维护保养,提高水源地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