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二节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七、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三)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四)停靠船舶、排筏;(五)旅游、游泳、垂钓;(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