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除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和地点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二)禁止燃放礼花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