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除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和地点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二)禁止燃放礼花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