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