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宾馆、饭店以及歌舞娱乐场所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劝阻、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