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