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旅游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度假区、重点景区、特色旅游街区、特色旅游镇村等区域的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