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八条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文化(文物)、农业、水利(水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