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指导职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