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用评价体系,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失信行为的社会联合惩戒提供基础信息。对纳入国家、省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运输、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记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