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社交工具、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