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社交工具、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