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景区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当核实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对未提供旅游行程单的旅游团队,不得出售团队门票,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推行电子旅游行程单。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