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书面旅游合同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书面旅游合同可以参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电子示范合同文本。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增加旅游自费项目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书面旅游合同中明确项目和费用。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在书面旅游合同中特别约定。
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旅行社因接待旅游者,与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景区等相关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订立合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