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农业、交通、文化、通信、水利、电力、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交通、旅游、市政服务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语言标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