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农业、交通、文化、通信、水利、电力、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交通、旅游、市政服务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语言标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