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苏州旅游总入口),提供本市旅游信息查询、线上导览、信息推送、消费警示和投诉救援等旅游公共服务,以及优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在线订购。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诚信档案、采集旅游者评价、定期暗访复核、定期安全评测等措施,对通过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旅游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政府扶持奖励的旅游项目和旅游荣誉称号评选等应当在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公示,接受旅游者评价和社会公众监督。

鼓励旅游经营者通过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