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村旅游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村居民自愿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特色资源,不得破坏乡村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与美丽乡村、水美乡村、田园综合体建设有机结合,统筹项目规划,打造乡村旅游特色品牌。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投资主体,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发展乡村旅游应当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农村居民利用符合条件的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等,依法开展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农业生产生活体验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在坚持农地农用、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开发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旅游新业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