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引导和扶持旅游与文化、体育、教育、科技、医疗、农业、工业、商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观光、休闲、度假、体验等特色旅游项目开发。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苏州园林、古城古镇古村落、博物馆、名人故居、特色餐饮、山水林田湖草等地方特色资源,打造苏式文化生活的名胜场景体验区、慢生活街区、特色旅游廊道等全域旅游龙头产品。
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培育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营销基地。
鼓励境内外各类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教育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