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开发工业旅游,打造工业旅游特色品牌。

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工业遗址、老厂房等,建设可供学习、娱乐、购物、休闲的综合体,推动工业旅游集群发展。

工业旅游应当提供文化展示、工艺演示、产品销售、休闲体验等综合配套服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