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措施,吸引高层次旅游人才,扶持旅游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推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加强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