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国家公祭保障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教育、公安、安全、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督、规划、城市管理、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防、外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家公祭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