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国家公祭活动,是指国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每年12月13日在南京市举行的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的悼念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家公祭场所,是指国家公祭仪式举办地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公祭广场。
本条例所称国家公祭设施,是指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