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