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三十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