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公祭设施。

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可以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参观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实施检查,参观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携带危险物品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进入国家公祭设施;已经进入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要求其离开;拒不离开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