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当真诚缅怀逝者,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
(二)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
(三)衣着端庄得体,不得身着、佩戴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
(四)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五)国家公祭设施的其他管理规定。
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国家公祭设施管理规定和服务工作规范,为悼念活动、公众参观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