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三章 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丛葬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明确保护和管理单位,保持丛葬地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巡查制度,做好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