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并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设娱乐场所;

(二)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

(三)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

(四)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