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三章 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及周边建设项目的用途、布局、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造型、色彩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