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及周边建设项目的用途、布局、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造型、色彩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