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三章 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公祭场所的保护和管理,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并公布。管理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