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三章 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国家公祭场所内的国家公祭鼎、和平大钟、灾难之墙、标志碑等设施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实物、影视资料、档案图片等文物史料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