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公祭场所内的国家公祭鼎、和平大钟、灾难之墙、标志碑等设施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实物、影视资料、档案图片等文物史料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