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二章 国家公祭活动保障第十六条有效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丛葬地同步举行悼念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等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悼念活动,开展专题教育。鼓励社会各界自发组织开展悼念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