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经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可以不进行考古勘探。不进行考古勘探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