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土储单位)应当在土地出让前依法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或者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后,依法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确需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陵墓石刻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