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和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

(二)在老城范围内;

(三)在老城范围外、主城范围内总用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

(四)在主城范围外总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城、主城的具体范围,根据《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