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基础上,对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普查,经过勘查核实后划定不宜安排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纳入城乡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