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根据本市历史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下列区域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一)汤山、薛城史前遗址区;(二)石头城遗址区;(三)六朝、南唐、明代宫城及御道遗址区;(四)长干里古居民区及越城遗址区;(五)内秦淮河两岸十朝遗存区;(六)六朝陵墓区;(七)明代开国功臣墓葬区;(八)明代沐英家族墓地区;(九)幕府山、雨花台、铁心桥、西善桥古墓葬群区;(十)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