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地下文物保护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市场监督、规划、城市管理、绿化园林、交通运输、水务、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