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协调解决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