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请验收。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通过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验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发掘意见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