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因地下文物保护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因实施原址保护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照规划条件实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变更规划条件、置换土地或者回收土地使用权,并及时调整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