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因地下文物保护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因实施原址保护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照规划条件实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变更规划条件、置换土地或者回收土地使用权,并及时调整城乡规划。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