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地下文物埋藏,需要开展考古发掘的建设项目用地,依法由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开展发掘工作,同时告知国土资源、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根据地下文物埋藏特点,制定发掘方案,报请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开展考古发掘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