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除雨雪、冰冻等特殊情况外,考古发掘单位自进场之日起,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内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用地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不超过十五万平方米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用地面积超过十五万平方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应延长调查、勘探期限。
考古调查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将文物调查工作报告提交批准考古调查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将考古勘探工作报告提交批准考古勘探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文物调查、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意见书。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