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