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运营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进行审核,保障农村客运安全运行。具备通行条件的,应当开通农村班车、城乡公交。对于出行需求少且相对分散的边远地区,鼓励开展预约、定制客运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