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运营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农村公路运输服务站点布局规划,配套建设客运和物流等设施,逐步完善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