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运营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绿化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